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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2022年06月06日 17时47分54秒  杨雪梅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相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服务类项目不低于10%。采购人要合理运用信用信息,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加大首付款或预付款比例。供应商能够提供电子保函等证明履约能力的,采购人应当进一步提高预付款比例,货物类项目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0%。

二、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成本,贷款利率上限由当期LPR+80基点阶段性(自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以贷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调整为当期LPR+40基点,其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调整为当期LPR+30基点。

三、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占合同金额30%以上),报价给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项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以项目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采购邀请时间为准。

四、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特此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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