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17日 16时19分12秒 杨雪梅
青岛市财政局
青财采函〔2022〕144号
青岛市政府采购业务指导函(二)
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持续提升我市政府采购活动水平,现就相关业务操作指导如下:
采购人根据项目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在样品评审环节、样品封样保存环节中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评审委员会成员从项目评审场所前往样品评审场所时,应当集中统一行动并全程录音录像,样品的移动及退回应当做好签收工作。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中,样品分值设定原则上不高于10分。样品分值设定≥5分的项目,如供应商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但最终得分低于样品分值50%(含)的,建议采购文件明确约定按无效投标处理。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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