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档案管理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之规定,为掌握代理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情况,现对各代理机构业务档案进行专项检查,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代理机构范围。2021年在青岛市市区两级代理过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
二、检查项目范围。自代理机构成立后有执业经历的前三年所有市区两级政府采购项目。其中2008 年以前成立的代理机构从2008年开始计算。
三、检查方式。由代理机构报送检查范围内的项目目录,从中抽取相应数量的项目进行抽查。
四、检查时间。2022年11月21日至25日。
请各代理机构于11月22日17:30之前报送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见附件)。电子版报送邮箱zfcgjdglc_czj@qd.shandong.cn。逾期未报送将视同档案保存不全,按照《青岛市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进行诚信惩戒。
附件: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 11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