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采购典型案例(二)
——某学校餐厅装备采购项目投诉案
一、案件关键词
货物采购/评审因素设定/专利证书/限制/排斥
二、案情概要
2022年8月,某学校委托代理机构就该学校餐厅装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结束后,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反映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商务部分“企业实力”评分标准规定“所投核心产品生产厂家具有专利证书,得2分。”,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倾向于某特定投标人(投标产品)。财政部门经依法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三、案情分析
经调查核实,该项目采购若干厨房设备,其中将“电磁大锅灶”设置为核心产品。采购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2.评分标准 商务部分 企业实力部分规定“所投核心产品生产厂家具有专利证书,得2分”,采购文件将上述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质量及合同履行无关,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四、案例要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但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的设定,既要与项目的采购需求、具体特点以及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质量、服务能力、合同履行能力等相关,也要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也不得随意、盲目和出于不正当利益设定特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
该项目采购人表示,将具有专利证书设为评审因素,是为了保证所采购产品的质量。该项目核心产品为电磁大锅灶,属于通用类的货物采购,采购文件可以通过明确技术参数、履约要求、售后服务等条件,对供应商提出一定的要求,而生产厂家是否具有专利证书与供应商所投货物质量及履约能力并没有直接关系。
五、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