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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财政部发布指导性案例39号 Y研究所大数据建设试点设备和软件采购项目举报案
2024年03月27日 10时00分19秒  政采管理员

    财政部日前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39号,即Y研究所大数据建设试点设备和软件采购项目举报案。具体内容如下:


    关键词  


    评审专家职责/停止评标/评审因素/差别歧视待遇


    案例要点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应当相互监督、形成制约,共同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存在差别歧视待遇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文件合法性提出异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客观、审慎地核查。采纳有关意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继续采购活动。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条、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Y研究所委托代理机构J公司就“Y研究所大数据建设试点设备和软件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0年5月12日,代理机构J公司发布招标公告;6月5日,本项目开标、评标,代理机构J公司发布中标公告。

    6月10日,财政部收到评审专家的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编制违法,一致决定废标,但代理机构J公司在评审当日发布了中标公告,与评审结果不符,且公告中更换了原评审专家名单。

    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Y研究所称:(1)其委托代理机构J公司开展招标工作,经核查证据资料,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问题。(2)其已于6月17日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款。

    代理机构J公司称:(1)在编制招标文件期间,其已经抽取过3名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期也未收到任何供应商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2)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文件中“安全可靠技术和产业联盟理事单位证书得3分”的要求违反公平公正,认为本项目应废标,但经与采购人核实确认,该要求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3)本着公平公正、谨慎客观的原则,其再次抽取5名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未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经评审后确定了中标候选人。

    经查,招标文件“第九章评标标准及办法”的商务部分显示,“投标人具有安全可靠技术和产业联盟理事单位证书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业绩经验”显示,“2016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接过大数据相关项目业绩,最多得12分。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每提供一个得3分;合同金额200万元及以上,低于500万元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每提供一个得0.5分。”

    第一次《评标专家抽取情况记录》显示,2020年6月5日,代理机构抽取了5名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等专业的评审专家,其中包括举报人。

    第一次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2020年6月5日10时至13时,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经讨论后认为本项目应当废标,停止了评标工作。

    《无效标和废标情况说明》显示,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本项目应当废标,理由是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具有安全可靠技术和产业联盟理事单位证书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条款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次《评标专家抽取情况记录》显示,2020年6月5日,代理机构抽取了5名计算机、工业制造等专业的评审专家,与第一次《评标专家抽取情况记录》中的评审专家不同。

    第二次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2020年6月5日17时至18时左右,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评标。

    评标报告显示,评标委员会推荐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处理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成立。本项目存在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九)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Y研究所、代理机构J公司分别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理由


    本项目采购标的为计算机等硬件设备及有关软件,是否具备“安全可靠技术和产业联盟理事单位证书”与采购需求无关,与供应商能否履约也无必然联系。招标文件将该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上述评审因素影响采购公平公正,停止评标工作并无不当。代理机构J公司应当会同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其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将合同金额作为业绩的评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其他注意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认可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异议的,可以向财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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